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
依据社会福利政策纲领,社会救助是社会安全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扮演最适当安全网角色,确保有需要的民众得到适切救助,维持基本生存水准,并进一步积极协助具工作能力及意愿者脱离生活困境。是故,「主动关怀,尊重需求,协助自立」,可谓是我国社会救助之核心价值。相关主要措施如下:
一、推动社会救助新制,扩大照顾弱势:《社会救助法》于100年7月1日修正,调整最低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放宽家庭应计算人口范围及工作收入设算规定,其中新增中低收入户福利措施更是社会救助的重要里程碑。105年9月底计照顾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25万9,831户、67万8,539人。
二、低收入户生活扶助:主要系提供持续性的经济协助,除现金给付为原则外,另有创业贷款、职业训练、以工(训)代赈、教育补助等项目。
三、办理积极性脱贫方案:各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依《社会救助法》第15条之1,陆续规划推展具有在地特色之脱贫方案,105年已有台北市、高雄市等21个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结合社会资源,并评估低收入需求,办理教育投资、就业自立及资产累积三大模式脱贫方案。
四、游民辅导:依据《社会救助法》第17条第2项规定,系由各直辖市及县(市)主管机关订定游民之安置及辅导规定,为鼓励地方政府办理游民辅导业务,编列相关预算补助直辖市及县(市)政府结合民间资源办理游民辅导服务,提供游民简易医疗、沐浴、饮食、暂时庇护处所、低温关怀等生活维护服务为主,并鼓励地方政府设置定点服务站或走动管理提供街友关怀服务,另办理研讨会或座谈会,以加强社政、警政、卫生医疗及民间团体之沟通协调。
五、医疗补助:除补助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所需之保险费外,对于经济弱势之伤、病患者及患严重伤、病,所需医疗费用非其本人或扶养义务人所能负担者,亦予以补助,以补强全民健康保险医疗给付不足之部分。
六、急难救助:针对遭逢一时急难之民众,及时给予救助,得以度过难关,迅速恢复正常生活之临时救助措施。依社会救助法第21条规定,由民众检附有关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急难救助。另针对经直辖市及县(市)政府核予救助后,仍陷于困境者,得转报卫福部核定再予救助。
七、马上关怀急难救助:为减缓物价上涨,对弱势民众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依据行政院「当前物价稳定方案」加强照顾弱势配合措施,于97年8月18日启动「马上关怀」专案;本专案人人皆可通报,除现有急难救助以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公所为受理窗口外,特将全国7,839个村里办公处纳入,提供民众更方便的求助管道,以建构在地化的急难救助网,并与社工、慈善单位合作,发放关怀救助金1至3万元,建立「快、准、有效率」的急难救助机制,及早发现遭逢急难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民众并予以协助。至105年底止,累计已有20万1,213个家庭受益,核发救助金30亿2,300万余元。
八、1957福利咨询专线:设置之目的在协助生活上遭遇困难之家庭或个人,整合各公私立部门之各项服务与资源,提供单一窗口之社会福利咨询与通报转介服务,使有社会福利相关服务需求的民众,只要一通电话,即可得到完善的服务,以落实社会安全照顾网络。目前持续委托财团法人台湾儿童暨家庭扶助基金会提供服务。
九、灾害救助:依据社会救助法及灾害防救法督导各县市政府办理灾民收容、救济物资等灾前整备工作,并结合民间团体或志工协助办理灾害救助事宜。
十、实物给付服务:为维持经济弱势族群基本生活需求,部分县市政府在有限预算的情况下,订定相关方案或计画,自行或运用结合民间资源设置「实(食)物银行」,以募集、储存及发放管理物资,配合乡(镇、市、区)网络的连结及支援,对未符合低收入户资格,但经济陷于贫穷的边缘户,或遭遇急难之个人或家庭,提供饮食、衣物等短期日常生活物资援助,以保障其基本生存权。105年度各县市推动「实(食)物银行」相关措施,计有32项方案计画,分别有实物仓储式、食物券式及资源媒合式3类,受益人次达54万余人。
十一、志愿服务:志愿服务法自9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15年,已有92万余人投入志愿服务工作领域。藉由民众参与志愿服务,不仅有效整合民间资源,更可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施政服务。各部会配合社会发展及需求,拓展志工多元参与服务层面,建立互助关怀社会,达到「全民志工、志工台湾」的愿景。
十二、其他:强化低收入户及中低收入户转介就业服务、协助弱势民众创业转介合作、缩减数位落差、低收入户住院膳食费补助及低收入户精神病患收容治疗等。
社会保险
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
社会保险系社会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系按职业别分立,不同职业别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不同的主管机关。目前卫生福利部所主管之社会保险业务包括国民年金保险(下称国保)及全民健康保险(下称健保)(健保详细内容请参考本网页之「卫生医疗保健」单元),提供国民健康照护及老年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另透过保险费补助,让各类弱势民众参加健保、国保之权益获得保障。
国民年金保险
一、国保是我国在97年10月1日开办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年满25岁以上、未满65岁,且未参加军、公教、劳、农保的国民纳入社会安全网,使其在老年、生育、身心障碍甚至死亡时,被保险人及其遗属能获得适足的基本经济生活保障,使我国迈入社会福利制度新里程碑,建构社会安全制度完整网络,并开启年金保险新时代。国保于97年10月1日开办后,使我国跨入「全民有保险、老年有保障」的崭新纪元。国保被保险人人数,截至105年10月底止,计有347万8,406人;105年10月份核发各项给付(含保证年金)人数达156万7,352人;105年截至10月底,核发各项给付总金额,计589亿8,579万余元。
二、国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施行后,迄今共计修正8次:
(一)100年6月29日修正《国民年金法》部分条文(修正条文共计19条、1节名),修正重点包括新增生育给付、放宽纳保范围、放宽老年基本保证年金领取条件及原住民给付领取条件及年资计算方式,以及有条件排除配偶连带罚锾裁处规定,让我国国民均能享有老年基本经济安全保障,并落实全民照顾之理念。
(二)100年12月21日增订《国民年金法》第54条之1,建立年金给付之基本保障参照消费者物价指数成长率调整之机制,以加强保障老年基本经济生活。
(三)100年12月28日增订《国民年金法》第13条条文,明定各级政府欠缴保费时,得报请行政院自各该机关之补助款中扣减抵充。
(四)101年12月26日修正《国民年金法》第31条条文,因应土地公告现值逐年调整,放宽老年基本保证年金、身心障碍基本保证年金及原住民给付领取条件,自101年1月起,原已领取相关年金给付者,不因土地公告现值调整而丧失领取资格。
(五)103年1月8日修正《国民年金法》第55条,明定相关年金给付请领人,得检具保险人出具之证明文件,于金融机构开立专户专供存入年金给付之用,且该项专户内之存款,不得作为抵销、扣押,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以确保年金领取人之基本经济生活。
(六)104年12月16日修正《国民年金法》第32条之1,配合国家人口政策,将生育给付额度由一个月月投保金额调高为二个月,以鼓励生育,减轻被保险人生育时之经济负担。
(七)104年12月30日修正《国民年金法》第18条之1,明定遗属年金给付自105年3月1日得追溯补发申请前5年得领取之给付,以积极照顾被保险人遗属。
(八)105年11月30日修正《国民年金法》第16条,明定保险人核发各项给付时,应将被保险人因缴款单开立及缴纳时差而尚未逾缴纳期限之保险费、逾期缴纳保险费所应计收之利息,由发给之保险给付中扣抵,并计入保险年资,以积极保障被保险人保险年资权益。
三、为改革国家年金体系,永续发展公共年金制度,总统府国家年金改革委员会(下称年改会)已于105年6月成立,并于同年6-11月间召开20次委员会议,对于各年金制度架构及纳保与给付水准等议题均有进行实质讨论,年改会已订于105年12月及106年1月陆续召开年金改革分区座谈会及国是会议,俟搜集各界意见及凝聚共识后,相关年金制度主管机关将据以进行修法作业,爰卫福部将配合年改会之整体年金制度改革共识,办理国民年金法修正事宜,以促使国民年金制度永续发展。
各类弱势民众之健保及国保保险费补助
一、国民年金保险针对弱势民众之保险费补助:
(一)一般被保险人:由卫生福利部补助40%。
(二)低收入户:由政府全额补助,在县(市)由卫生福利部补助35 %,县(市)政府补助65%;在直辖市由直辖市政府全额补助。
(三)身心障碍者:按障碍程度补助55%、70%或100%,其中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由卫生福利部全额补助,中度身心障碍者,由卫生福利部补助70%;轻度身心障碍者则由卫生福利部及地方政府各补助27.5%。
(四)所得未达一定标准者:按家庭收入状况补助55%或70%,在县(市)由卫生福利部及县(市)政府各负担保险费补助之半数,在直辖市则由直辖市政府负担保险费补助之全数。
二、低收入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保险费,由卫生福利部编列预算补助。中低收入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应自付之保险费,由卫生福利部补助二分之一。又低收入户参加全民健康保险,门诊及住院之部分负担费用由卫生福利部全额补助。
三、重度以上身心障碍者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保费之自付部分保险费由卫生福利部全额补助,中度由卫生福利部补助50%,轻度由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补助25%。
四、对于70岁以上之中低收入国民参加全民健康保险之自付部分保险费由卫生福利部全额补助。
五、依据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5规定略以,有关灾区受灾之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于灾后一定期间内应负担之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卫生福利部业于105年9月20日发布《灾区受灾国民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保险费补助办法》,针对灾区受灾国保被保险人,符合政府依本法第48条所定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核发之灾害救助金规定者,其灾后6个月期间内应负担之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
六、依据灾害防救法第44条之4规定,有闗灾区受灾之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于灾后一定期间内,其应负担之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来源。卫生福利部业于105年10月3日发布《灾区受灾全民健康保险保险对象保险费及就医费用补助办法》,针对灾区受灾全民健康保险对象,符合政府依本法第48条所定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核发之受灾救助金规定者,其受灾当月起6个月期间,其应负担之一般保险费,由中央政府支应并得以民间捐款为来源。
儿童及少年福利
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
我国妇女总生育率自73年起,降至低于2.1人之替代水准,至92年减少为1.23人,跨入所谓「超低生育率国家」之门槛;99年更下降到0.895人新低点,在100年百年结婚潮及101年龙年生子潮之后,101年回升至1.265人,102年再度下降为1.065人,104年提高为1.175人。有关儿童及少年人口,截至105年底止有398万7,202人,占总人口数1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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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有致力建构完善的儿少福利制度及安全的成长环境,方能培植身心建全的国家栋梁。(图/台北市东门国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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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儿童福利法》与《少年福利法》分别于62年与78年制定,为期儿少福利政策之整体性及连贯性,合并上开两法为《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并于92年5月28日公布施行,将儿童及少年福利措施架构起一个健全的环境。
因应时势需要,《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历经多次修正,于100年11月30日公布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条文由原76条增列至118条。除回应各界需求加强福利服务措施外,并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为目标,增订身分、健康、安全、受教育、社会参与、表意、福利及被保护,以及享有适龄、适性之游戏休闲及发展机会等权益措施,将各项基本权益法制化。嗣于101年8月、103年1月、104年2月及12月修正公布部分条文。
同时,积极推动《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赓续追踪管考优先检视法规检修情形(其中广播电视法第21条及十二年国民基本教育课程审议会组成及运作要点第7条已完成修法),并于105年11月17日发表我国首次国家报告。
目前我国有关儿童、少年福利具体服务措施如下:
一、提供育儿支持补助:针对父母未就业育有0至2岁儿童者发放育儿津贴,低收入户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中低收入户补助4,000元,未达综合所得税申报标准或税率未达20%之家庭补助2,500元。
二、提供弱势家庭经济协助:办理中低收入家庭儿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势家庭儿童及少年紧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户儿童及少年健保费全额补助、3岁以下儿童医疗补助等。
三、推动儿童及少年安全实施方案:结合各相关部会透过跨专业整合平台,落实人身、居家、交通、校园、游戏、水域、就业、网路及其他安全等九大面向之推动策略,以强化儿童少年安全保护网,其执行情形及办理绩效,每半年提报儿童及少年事故伤害防制协调会议列管与检讨。
四、提供替代性安置教养服务:为妥善照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失依、贫困或需受保护之儿童及少年,提供家庭寄养与机构安置教养服务,105年计有1,280户寄养家庭(更新至105年6月)与122所儿童及少年安置教养机构提供照顾服务,并推动收出养服务。
五、建立跨行政体系协调合作机制:持续推动「卫生福利部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及「卫生福利部儿童及少年事故伤害防制协调会议」,另于103年增设「行政院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推动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建立跨部会统合协调机制。
家庭支持
家庭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亦为照顾、培育个人成长与发展的重要场域;然近年来社会急遽变迁,导致家庭结构改变,家庭型态日趋多元,各种家庭样貌如单亲、隔代、新住民、近贫等家庭数量持续增加,使得家庭的脆弱性及不稳定性相对提高,家庭照顾功能明显弱化。再加上贫富差距扩大、就业市场紧缩等经济现象的影响,家庭的所得维持产生困难,使得家庭中相关的社会问题倍增,尤其是儿童及少年缺乏良好照顾、受虐及疏忽、杀子后自杀等问题时有所闻。
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于102年7月23日正式成立,设置家庭支持组,强调以儿童及少年为重的家庭支持性服务,冀期建立一个预防性与发展性之服务体系,稳定家庭、支持并维系家庭功能的完整。
目前我国家庭支持服务具体服务措施如下:
一、推动设置64处家庭福利服务中心,落实以家庭为核心的预防性工作:积极辅导直辖市、县(市)政府整合辖内福利资源,落实区域福利资源均衡之原则,强化社区预防及早期介入工作,建构普及全国的家庭支持服务网络。
二、提供单亲、新住民等家庭福利服务,强化弱势家庭照顾功能:辅导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置13处单亲家庭服务中心、7所单亲中途之家、35所外籍配偶家庭服务中心及79处新住民社区服务据点,并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各项单亲、新住民福利服务活动。
三、减轻家庭育儿负担,营造优质托育环境:
(一)101年至105年计补助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置111处托育资源中心,以提升社区民众托育品质及托育服务。
(二)101年至105年计补助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置98处公私协力平价托婴中心,提供日间托育服务、临托及延托服务。
(三)建立居家式托育服务管理机制,居家式托育服务提供者登记及管理办法于103年12月1日起实施,居家托育人员依法纳入政府管理辅导体系,透过管理提升服务品质,保障儿童照顾安全,至105年已有2万4,259人取得服务登记证书。
(四)赓续推动「就业者家庭部分托育费用补助」,针对家中有未满2岁之幼儿,其父母均就业、最近1年综合所得税税率经核定未达20%之家庭,将幼儿交由托育人员照顾者,每月可请领2,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补助。
四、及早发现家庭困境,办理儿少高风险家庭处遇服务:
(一)为预防儿虐事件发生,推动儿童及少年高风险家庭关怀辅导处遇服务,提供经济扶助、托育、亲职教育等支持性服务。
(二)考量6岁以下儿童之生活空间以自家居所为主,不易被外界发现受虐情事,爰推动6岁以下弱势儿童主动关怀方案,筛检符合儿童虐待或高风险指标之家庭予以通报。
(三)办理弱势家庭儿童及少年社区照顾服务,提供家庭访视、课后临托与照顾、认辅志工服务等,期能分担家庭照顾压力,提升家庭照顾功能,105年共计办理49个方案。
(四)设置「全国未成年怀孕咨询专线」(0800-257085),及「未成年怀孕求助网站」,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心理支持及追踪关怀等服务,协助未成年人面对怀孕议题。
五、推动「家事商谈」服务,105年共补助11个民间团体与11个地方法院合作,协助离婚夫妻寻求冲突解决方式。
六、提供发展迟缓儿童療育费及交通费补助,低收入户每人每月最高补助5,000元,非低收入户者每人每月最高补助3,000元。另外,为保障发展迟缓儿童及其家庭不受城乡差距影响接受疗育之机会,于早期疗育资源缺乏地区提供近便性社区疗育据点服务。
七、为协助离婚、丧偶、未婚怀孕等特殊境遇家庭,提供紧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贴、子女教育补助、伤病医疗补助、儿童托育津贴、法律诉讼补助及创业贷款补助等扶助项目。
八、为避免贩婴情事发生,除一定亲属间之收养外,收出养的媒合必须委托经许可之机构或财团法人代为办理,迄105年共9家机构(计13个服务处所)获许可提供收出养媒合服务。其中,有5家机构(计5个服务处所)可提供跨国境收出养媒合服务。
妇女福利
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
促进妇女福利、维护妇女权益并提升妇女地位,是政府实现公平正义社会过程中最重要而基本的工作。至105年底,我国女性人口计1,182万546人,占总人口50.22%,考量女性角色与其对各项福利服务需求日趋多元化,目前政府积极推动妇女福利相关具体措施与成果包括:
一、办理妇女福利、妇女权益、妇女团体领导人、妇女社团组织能力、妇女议题沟通、妇女社区参与、妇女电脑资讯及促进性别意识等相关研习训练、讲座、观摩、教育宣导,加强基层妇女与团体组织培力,提升妇女公共参与能力。另积极督请各地方政府设立妇女福利服务中心,提供妇女自我成长、亲职教育、相关法令咨询及各项多元化支持性服务,增进其自我成长机会,提升其社会竞争力,创造并增进妇女平等发展的机会与友善的环境。
二、积极结合民间团体办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宣导、座谈、种子师资培训,及相关法规检视讲习活动等,增进民间妇女团体对CEDAW之认识与落实,加强民间妇女团体之性别意识培力,强化落实妇女福利与权益工作之能力。
三、依据台湾省关怀日据时期慰安妇生活扶助实施计画,委托财团法人台北市妇女救援社会福利事业基金会办理前台籍慰安妇个案访视,提供生活扶助津贴、医疗补助、重大伤病医疗看护补助、心理辅导、关怀访视与各项咨询服务,提供受害当事人医疗及生活照顾,并积极协助其心理重建。
四、设立经营台湾国家妇女馆作为我国推展妇女福利、妇女权益工作与性别主流化的平台,促进国内外妇女组织联系交流,增进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与管道。
五、持续推动培力地方政府推展妇女福利业务辅导计画,成立专家学者辅导团,协助各地方政府解决各项业务执行上的困境,逐步辅导地方政府发展地方特色的妇女福利服务,并建立长期性业务督导机制,借此共同研商解决困境,以及促发未来政策改进之新契机。
老人福利
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卫生福利部
我国自82年9月65岁以上人口已达7%,迈入高龄化社会,迄105年12月底,65岁以上人数为310万6,105人,占全国总人口数13.2%。另依据国家发展委员会推估,至115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超过总人口的20%。
老人福利服务在高龄化社会中益显其重要性,向为政府施政重点,自69年公布施行《老人福利法》,86年、96年全文修正公布以来,政府与民间更据以积极推展各项福利服务。另为因应高龄化社会之快速变迁所引发新的需求,《老人福利法》于104年12月9日再次修正公布。主要措施如下:
保障经济安全
除军、公教及劳保等社会保险之老年给付及退休金等为第一层老年经济安全保障外,持续针对未接受公费安置之中低收入老人,依其家庭经济状况,每月发给7,463元或3,731元「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并于97年10月1日开办国民年金保险,对于国民老年之基本经济安全更多一层保障。
健康维护
全额补助70岁以上中低收入老人之全民健康保险费及补助中低收入老人装置假牙,各地方政府并提供老人预防保健服务、中低收入老人医疗费用补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护费补助,协助经济困难及减轻老人缴纳保险费或部分负担医疗费用之负担,以加强老人健康维护。
照顾服务
为因应高龄与失能人口成长带来长期照顾需求的增加,自97年起推动「我国长期照顾十年计画」,另为建构优质、平价并普及的长照服务,完备社区照顾体系及机制,积极规划长照十年2.0计画,以长照十年1.0计画为基础,服务对象从4类扩大至8类、服务项目从8项扩充至17项、提高服务时数、发展6大创新服务,以积极回应民众需求,提升服务涵盖率;并整合医疗、长照、预防保健资源、建构以社区为基础的健康照护团队体系,发展平价、普及之社区化长照服务体系。
一、居家式及社区式照顾服务:推动长照服务,满足失能、失智症者服务需求,105年度截至10月底计服务18万9,693人,同时活化闲置空间转型布建日照服务,至105年底已建置212所日间照顾中心。另为整合长照服务体系,自105年起推动社区整体照顾服务体系,布建17A-44B-85C。另为积极向前优化社区初级预防功能,自94年鼓励民间团体及社区发展协会投入社区照顾服务,至105年底共设置2,674处社区照顾关怀据点,结合在地人力及资源,提供社区老人所需之关怀访视、电话问安、餐饮服务、健康促进及转介服务等初级预防照顾服务。
二、机构式照顾服务:透过平时辅导查核、评鉴机制,及每年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各项机构工作人员研习训练、改善设施设备等措施,协助机构提升服务品质,并鼓励机构能多元经营,以满足日渐增加之老人长期照顾需求。至105年底,立案之老人福利机构计1,082家。
社会参与
一、教育及休闲: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多元化长青学苑、研讨会、健康讲座、长青运动会、槌球比赛、老人歌唱比赛等各项老人福利活动,每年配合重阳节庆,办理重阳节系列庆祝活动,展现老人活力与才艺,并提供搭乘国内交通工具、进入康乐场所及参观文教设施半价优待;有关文教设施为中央机关(构)、行政法人经营者,平日应予免费,俾鼓励老人多方参与户外活动,促进身心健康。
二、结合民间团体定期推展行动式老人文康休闲巡回服务,利用巡回关怀专车深入社区,提供福利服务、健康咨询、生活照顾、休闲文康育乐等服务,将相关资讯递送至有需求的家庭。
身心障碍福利
日期:106-03-27 资料来源:资料编译科
至105年9月底,全国身心障碍者人口数已达116万1,815人,占全国总人口数的4.9%。
自69年及70年相继公布《残障福利法》及其施行细则,奠下我国推展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之基础;79年、84年及86年修正增列障碍等级,86年复将法案名称修正为《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另为配合环境变迁,积极保障身心障碍者之权益,并使身心障碍分类与国际接轨,96年更名为《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又为完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分别于98年1月、98年7月、100年2月、100年6月、101年12月、102年6月及103年6月、104年2月及104年12月修正公布部分条文。
为推动落实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依据10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之《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施行法》,积极筹划、推动与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相关之教育训练、教材编撰、资讯系统建置、法规检视及国家报告等,其中于105年12月各部会就主管法规提出优先检视清单,共列出369部(92部法规、277个行政措施),共671条条文须优先研议修正,展现我国落实「联合国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的努力,促进社会大众对于身心障碍者人权的重视。
现行身心障碍福利服务主要措施如下:
一、保障经济安全:依家庭经济情况、障碍等级等,提供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费用补助、居家照顾费用补助、辅具费用补助、社会保险保费补助、税捐减免、租赁房屋租金、购屋贷款利息补助及推广财产信托制度。
二、居家式及社区式照顾服务:结合民间机构、团体办理身心障碍者身体照顾服务、家务服务、送餐服务、社区居住、社区式日间照顾、家庭托顾、社区居住等个人照顾服务,及临时及短期照顾、照顾者支持、照顾者训练及研习、家庭关怀访视等支持服务,以促进身心障碍者生活品质、社会参与及自立生活,及强化家庭照顾身心障碍者之能力。
三、机构日间照顾及住宿式照顾服务:辅导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提升服务品质,并协助机构改善设施、设备,及因应身心障碍者人口特性及照护需求增设各类身心障碍福利机构。截至105年9月底,立案机构274所,提供日间照顾服务、生活训练及住宿照顾等多元服务。并办理全国身心障碍福利机构评鉴,全面加强提升服务品质。
四、优先采购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生产物品及服务:本项措施让更多身心障碍者加入生产物品及提供服务之行列,亦有利于政府机关等义务采购单位进行采购,并促使各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所提供之物品及服务产能之增加及品质之提升,让在机构、团体或庇护工场中的身心障碍者更多就业机会,达到政府扶植弱势团体之目的。
五、推动《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鉴定与需求评估新制:为因应国际间对于身心障碍的分类,多采行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的分类方式,《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于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将过去以疾病名称分类方式,改变为「国际健康功能与身心障碍分类系统」(ICF)八大分类系统,并自101年7月11日全面施行鉴定与需求评估新制,明确区辨服务对象,俾因应身心障碍者确切之需求,提供适切服务。
六、定期召开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推动小组委员会议(原身心障碍者保护委员会),以维护身心障碍者权益。
七、建立无障碍生活环境:委托设置多功能、沟通及资讯辅具、矫具义具及行动辅具资源推广中心,建立公共交通工具及公共建筑物无障碍环境设备与设施,推广网路及资讯无障碍环境、推动公共服务手语翻译服务。
八、扩大社会参与:划设身心障碍者专用停车位、搭乘国内公民营公共交通工具半价优待、提供进入风景区、康乐场所或文教设施之优待、补助民间团体办理各项身心障碍福利活动,达「机会均等、全面参与」之目标。为促进身心障碍者社会参与,协助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供或结合民间资源办理身心障碍者复康巴士交通接送服务,满足就医、就学、就业、就养之交通接送需求,提高身心障碍者行的便利。
九、函颁《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白皮书》:为落实《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之精神,使我国身心障碍福利政策与国际接轨,已于98年7月30日函颁《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白皮书》,就身心障碍者在福利服务、医疗、教育、就业、无障碍环境及经济安全等六大面向需求,订定福利服务与权益维护、医疗权益、教育权益、就业权益、无障碍环境、经济安全、综合性议题等七大面向的具体策略,及短、中、长程可以达成之工作项目共计348项,将作为政府未来10年推动照顾身心障碍者全生涯发展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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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僅A項)
(適用於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事件)
因死亡或受傷而獲得補助的
付款項目
補助金額
補助條件
1. 殮葬補助 每人14,910元。 如殮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例如通過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任何慈善基金支付,在發放補助時,應先行扣除該筆款額。
2. 死亡補助
(a) 唯一謀生者死亡,遺下受供養的家屬 首名受供養的遺屬可得157,800元,其餘每名受供養的遺屬可得13,150元。補助金總額最高可達223,550元。 如受助人是精神不健全或處於昏迷狀態的成年人,或是父母俱亡或無合法監護人的未成年人,補助金會依照社會福利署的指示支付。
(b) 謀生者死亡,遺下受供養的家屬,但家中仍有人維持生計 首名受供養的遺屬可得78,900元,其餘每名受供養的遺屬可得13,150元。補助金總額最高可達144,650元。
(c) 非謀生的父親或母親死亡,但家中遺下未滿15歲的子女 首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 78,900元,其餘每名未滿15歲的子女可得13,150元。補助金總額最高可達144,650元。
3. 傷殘補助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按傷殘程度而發放,最高可達 189,360元。60歲或以上的人士,只可獲發補助金的三分之二。
4. 受傷補助 由713元起,最高可達59,380元,視乎受傷程度而定。 如受害人逝世前受傷期為7天或以上:
(a) 可獲發受傷補助;
(b) 受傷補助是發給受害人,如受害人逝世,則發給其家人。
受傷補助在受害人合資格領取傷殘補助,或受害人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
5. 臨時生活補助 最高可達每月13,150元,以6個月為限(1個月以30天計算)。 如謀生者喪失工作能力,或非謀生的父親或母親家中有未滿15歲的子女,即可獲發這項補助。
這項補助在受害人逝世當日起停止發放。